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路 145 号
晋州市人民法院的前身是晋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1991年晋县经国务院批准撤县改市,随即改名为晋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中兴路145号。全院现有人员108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92人,占总人数的85%。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审案件;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及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路 145 号
晋州市人民法院的前身是晋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1991年晋县经国务院批准撤县改市,随即改名为晋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中兴路145号。全院现有人员108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92人,占总人数的85%。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审案件;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及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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