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职责:
1、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本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市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本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
4、对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本市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本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3、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4、负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15、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