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检察院职责:
1、依法向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按照区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行使检察权。
3、依法对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依法受理对辖区内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对辖区内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5、对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本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依法对本辖区内刑罚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7、依法对本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8、受理辖区内的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9、依法对本区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审核。
10、分析、研究本辖区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
11、负责对本院执行政策、法律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指导工作。
12、负责规划、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3、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4、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书记员、检察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1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考核干部;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员的任免。
16、负责其它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