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于1984年6月1日成立。共有10个部门,分别为告申庭、综合审判庭、曹妃甸审判庭、秦皇岛审判庭、巡回审判庭、执行局、研究室、综合办公室、法警支队、政治部。 [1]
天津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体现着管辖上的跨地域性,案件审理上的专业性和较强的涉外性。跨地域性:受理案件的范围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通海水域)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执行案件和以北京为连接点的共同海损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为了更好地开展海事司法宣传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天津的港区和临港工业区、辖区内渔港以及北京、河北、内蒙、山西、宁夏等天津港腹地的内陆无水港设立了十七个巡回审判点。专业性:对涉海、涉船、涉港、涉水的海事海商案件行使专门管辖,主要包括涉及船舶碰撞、海洋污染、海上人身损害、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修造、船舶租赁、货运代理、海上保险、船员劳务等方面的60多类案件。涉外性: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占收案总数的15%左右,曾适用德国、韩国、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等审理案件,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 [1]
多年来,天津海事法院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海洋主权,自觉服务国家海洋开发战略,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