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庆丰路111号
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虹口区看守所原址重建工程开工在即,虹口公安分局决定于2012年5月12日(周六)将看守所临时搬迁至上海市第三看守所(青浦区庆丰路111号)过渡。
上海市青浦区庆丰路111号
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虹口区看守所原址重建工程开工在即,虹口公安分局决定于2012年5月12日(周六)将看守所临时搬迁至上海市第三看守所(青浦区庆丰路111号)过渡。
律师会见需向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提交刑八(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初次会见要提交家属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
(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三)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虹口看守所乘车路线:庆丰路颐养院-公交站途径公交车:夏阳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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